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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处分,一个“违法”,27万糊涂账: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春岗村的“三资”整治为何管不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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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处分,一个“违法”,27万糊涂账: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春岗村的“三资”整治为何管不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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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0月8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头条刊发《让老百姓得实惠、我们党得民心丨全面提升农村集体“三资”治理效能》,一组数据格外亮眼:集中整治以来,各地追回侵吞、挪用、截留、套取集体资金18.52亿元,化解村级债务962.1亿元,整改问题合同196.78万份。文章开宗明义:“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,必须坚持攥指成拳攻坚重点,盯住具体事、具体问题,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” 就在这篇文章刊发的同一天,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的一桩实名举报案,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画面。 30万卖地款“体外循环”一年,纪委查出27万,然后呢? 据举报材料显示,2024年10月至11月,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、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,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,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,总金额约30余万元。这笔钱自始至终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,而是存放在本村信贷员处。 2025年7月,经开区纪委电话回复举报人确认受理此案。经纪委立案审查,认定涉案资金27万余元。涉事村干部的说法是: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,少部分被纪委查收。最终,整个案件仅以政务处分结案。 但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,纪委查处后,剩余涉案资金又被返还到了春岗村。 一边给处分,一边返还涉案资金——这个操作,群众确实“摸不透”。钱到底是“违纪款”还是“集体资产”?如果是违纪款,理应收缴;如果是集体资产,当初就不该被截留。两头都占了,逻辑上说不过去。 “以纪代刑”还是“违纪不违法”?一个政务处分能承载30万集体资金的法治重量吗? 春岗村案的核心争议,不在于“有没有问题”,而在于“问题被处理到了什么程度”。 从法律定性看,村干部的行为至少触碰了三条红线: 第一,涉嫌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条,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。海南省临高县美当村村委会原副主任董某某,正是因组织召开村小组会议决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,被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 第二,集体资金长期不入账。 30余万元村集体资金放在信贷员处体外循环超过一年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,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,构成挪用资金罪。 第三,违反村民自治程序。 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,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项,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。春岗村干部绕开了“四议两公开”的全部环节。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,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,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”。 也就是说,纪委在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,有义务移送司法机关。春岗村这桩案子,非法卖地、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有余,是否移送了?如果没有移送,依据是什么? 更令人费解的是,郑姚管理区曾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《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明确认定相关行为“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房”,并依据《土地管理法》要求限期拆除。这份盖有公章的行政文书,已经从行政层面认定了该交易的违法性质。 既然管理区自己都认定违法,为何纪委却定性为“违纪不违法”?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的体现,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。 “陈年旧账”四个字,就能把27万资金去向一笔勾销? 案件中一个尤为关键的细节是:村干部称涉案资金“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”。 但“陈年旧账”四个字,恰恰是财务黑洞最典型的遮挡。 偿还集体债务,也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,必须公开、留痕、可审计。没有完整的债务凭证、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偿还决议、没有可审计的资金流水,所谓“还旧账”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。 这一年里,27万元有没有产生利息?有没有被短期挪用?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还原每一分钱的去向?村干部何有权自行认定“谁的是陈年旧账、该还给谁”?集体资金收支完全绕开制度监管,等于村集体经济的账本成了一个任人涂抹的草稿纸。 干部背个处分,老百姓买了个“违法”——谁为老百姓发声? 案件中最令人不安的另一个事实是:郑姚管理区向购房村民下发了《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要求限期拆除。 村民花钱买了宅基地,干部违规出售在先,群众基于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参与交易,结果呢?干部背了个行政处分,老百姓花钱买了个“违法”,还要自行拆除。 板子不能只打在群众身上。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,应依法稳妥补办手续;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退还钱款、赔偿损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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